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誰說集會遊行為基本人權?

誰說集會遊行為基本人權?

文/孫有蓉(於2008/11/16)

十一月十四號,文化大學政治所楊泰順教授以「集遊≠集會 野草苺你們錯了」為標題在中國時報上試圖以「集會遊行=言論自由」之邏輯來曲解野草莓學運的訴求。教授這篇文章論點大概如此:第一、集會權利並非源於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第二、教授宣稱:「(集會遊行)由於具有『行動』的本質,故其所享有的憲法保障,並不如『純粹言論』完整。」也就是說,集會遊行作為行為上的表意,有別於「純粹言論」,所以不具完整言論自由保障。所以集會遊行權並非基本人權,我們不應該在人民素質上未提升時採用報備制集會遊行法。

令人匪夷所思之處在於,野草莓從未聲明集會遊行等同於人民言論自由,訴諸基本人權;更從未訴諸憲法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來作為集會遊行違憲之根據。不知如此推論從何而來?

「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中所指之集會不等同於集會遊行法中之集會顯而易見,不必多論。然而,教授殊不知言論自由所保障的是人民的表現自由,也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任何形式的表意,而將言論自由詮釋為語言為其保障之唯一表意形式,除了讓掌握語言階級者定義人權外,沒有任何合理之處。

言論自由所保衛的是我們表意的自由,而野草莓學運對集會遊行法最大的不滿就在於集會遊行法潛在地將我們的表意權維繫在政府手中。除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之外,野草莓並不否決侵犯私人財產、影響社區安寧、妨礙公務等等對於行為的法律規範。楊教授在文章中引用知名言論自由絕對主義者,布萊克法官所言:「憲法所保護的,為人民純粹言論自由之權,而不是與巡邏、遊行、罷工、路檢來傳播觀念之權。在街上站立、巡邏或走前走後的遊行乃是一種行為而非言論,既為行為便可以受到規範或禁止。」,試圖以訴諸權威的方法論證集會、遊行並非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但這樣對布萊克法官言論的引用與詮釋本身完全跳脫脈絡且膚淺。布萊克法官之意為,「巡邏」、「遊行」、「罷工」並不等同於言論自由或者表現自由,憲法不給予這些表意行為本身對於規範或禁止的保障,因為所有對他人權利有所侵害的行為是法律要禁止的,而表意「行為」只要對他人權利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上的侵犯,法律就應該禁止。但法律絕對不會禁止人民「表意」的自由!

野草莓學運從未認為任何形式的集會遊行是憲法所絕對保障不可約束的基本人權,也從未認為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就讓一切對行為的限制被消解了;相反地,當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行政法對於保障非集會遊行人民之權利就非常重要。野草莓學運在此重新聲明,我們抗議政府限制人民之表現自由,但這樣的訴求不等同於集會遊行不受任何限制、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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