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生日與永生

楊佳嫻 屏息的文明

永生一

又過了一萬年
目睹你衰老,死去,
一次又一次投入輪迴
像花開滿我無法涉越的彼岸
像一場星雨,遍布
我不能進入的畫中

我在此岸,如你所預言
永恆地年輕著,孤獨地
年輕著…

2002. 6. 27


永生二

又過了一萬年
回到昔日海濱的住處
發現空間如此擁擠
伏案寫詩的我,單獨對著
微弱燈光低泣的我
撥電話給你的我…
每一個被封存的瞬刻
像陷入永恆的時差
在你離去後不曾返回的那個早晨
而窗外的海早已乾涸
殘存的鹽粒,是不合時宜的雪

2002. 6. 27


永生三

又過了一萬年
我們曾攜手遊歷的海岸
也許伸的更遠,更廣,
變成星船泊靠的碼頭

曾在你肩頭唱給你聽的異國民謠
歷代的水手們均琅琅上口

2002.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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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秀給了我這本詩集,拿起來隨手翻便是永生,
而永生,寫在我生日那天。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百大繞境



滿成功的。很諷刺!

海島新聞「百大繞境」



滿好笑的。陳冠宇在嘴砲,李問還滿自然的,許月如像官方。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意識論壇--都市原住民影展座談會

「不合法」統統拆掉!--都市原住民影展座談會

時間:4/27 星期一 晚上七點
地點:台灣大學 綜合教室201室
與談人:阿莉曼格格(原住民電視台記者)

民國70年左右,在原鄉謀生不易北上工作的阿美族人,因經濟弱勢和文化傳統的慣習,選擇了大漢溪旁的一塊荒地居住,桃園縣政府在民國82年劃設的河川治理線,成為違反水利法的依據,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有相關的保護規定,卻完全沒有被提出討論...
這是桃園撒烏瓦知部落的情況,而早已遭到拆除的台北縣溪州部落、三鶯部落,同樣為依水而居的阿美族原住民,同樣地,這些土地除了違建、除了開發案沒有討論過他們的生存。

這些房屋在法律上屬於違建,但這部法律與少數族群的關係,應該被反思、理解。我們將用兩部短片和對談,理解這些部落與台灣少數族群政策相關討論的缺席。

我家住在溪州部落
紀錄溪州部落面臨政府強制拆遷公告後,溪州部落內自我團結的自救行動、台北縣政府對河岸觀光規劃的態度,一直到縣政府強制拆除在鶯歌的三鶯部落。...

天還未亮
2 月19號,因為房子面臨拆遷的問題,桃園縣大溪鎮平均年紀60歲以上的族人,到行政院落髮抗議,並向行政院原民會陳情,不過隔一天,桃園縣政府立刻拆除了撒烏瓦知部落,讓社會一片嘩然。...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les miserables-Fantine

我真的很喜歡悲慘世界的音樂,可惜從來沒有從頭看過。

I dreamed a dream

本來想貼的是Susan Boyle的版本,但發現都不給貼。



我很喜歡這首歌。

Suan Boyl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4r_pyZEWQBM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無「私」的公投—公投法與民主內化

無「私」的公投—政府如何運用公投法

文/孫有蓉

 
  澎湖發展觀光博弈、設置博弈特區的公民投票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準備,地方政府主辦三十六場說明會,預計今年就舉行澎湖縣公投,並打算在民國102年啟用澎湖博弈特區。觀察近幾年出現有公投爭議的案例與國家推行的公投案例,發現其中規則多變,讓人無法理解「公民投票」為何限制繁雜到無法理出其中的原則依歸。舉例來說,決定澎湖縣是否設置博弈特區已發展觀光博弈所依循的公投法並非所謂「公民投票法」, 而是在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所新通過的博弈條款內所修訂的公民投票辦法。這樣的投票辦法通過門檻比公投法所制定的門檻相對低很多,使人對於離島發展博弈特 區公民投票的特殊性何在,為何遵循的法律依據為另外增修的條款。而最近充滿爭議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不僅涉及全台灣經濟型態,更涉及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關 係的調整。ECFA不僅不需要通過立法院,更在學者提出公投需要時,被陸委會主委賴幸媛駁回。
 
  而在這些公投的案例中,政府不但任意對公投辦法增訂與修改,公民投票的選項本身也由政府一手推動。公投案中,沒有討論空間、沒有異議、沒有其他意見,全民在公投的執行下跟著政令走,公投似乎成為達成中央或地方政府達成目標的手段,而與「公民」脫節。

台灣的公民投票

  民主國家旨在保障公民參政的權利,這種權利又可分為兩類:消極的選舉、投票權與積極的創制、複決權。台灣直到近年才開始對於創制、複決權有所討 論與行動,而公民投票,就是執行公民創制、複決權的相關法源依據與辦法。所謂的創制權與複決權,就是提供人民擁有參與制定法律與同意或否決某些法條的權 利,基本上帶回民主精神,就是要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這個國家的公領域和個人之間的交互關係,其中亦隱含了自治的原始精神。

  公投法最初為立法委員蔡同榮在1993年提案,此提案公投法內容包涵「不設限條款」,允許人民就主權、領土、國號、國旗國歌等進行公投,但這部公投法最終沒有通過。在幾次的政黨協調後,最後,立法院所通過的版本為:

適用範圍:(1)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2)重大政策複決創制(3)憲法修正案複決;
提案權:(1)行政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事項(2)公民提案時應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均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人數應達百分之五以上;
審議機關: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委員21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席次按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在這個版本中,公民提案成立的門檻很高,而台灣公民普遍對於自己權利意識不足,導致從外在看來,公投往往為政府所提案,以一種上對下的方式出 現,成為一種證成政府行為合法性的手段。在這種狀況下,民意只在數字上反映,而「積極參與」的意義完全被弭平,使「公」投只具有官方意見,而完全不讓 「私」人意見有所展現。

程序正義問題?

  這些官方主導的公投,看似沒有正當的程序來限制官方在公投上操作的任意性。因此,為了要求政府的程序正義、使其對公投的操作具有合法性,我 們應該制定新的法條或者新的機構,用來制定在各種情況下該如何進行公投程序或者不需公投?若是落在這樣的討論脈絡上,我們將發現這個法條或者機關本身的合 法性又成為下一個問題。而不斷以法條或者機關來證成其合法性,似乎只是落得無限倒退的窘境或者一個不要求證成合法性的停損點。
 
  由此可見,制定法條或者成立機關不應是面對台灣公投問題的態度。根本上,面對公投成為政策,甚至政治操作、利益分配的手段,有待台灣「市民社會」的養成,在國民所擁有的參政權上形成更內化的共同意識,問題才能有所改善。「民主內化(深化)」看似空泛,而要求程序正義vs內化參政權意識的二分解決方法也過於粗糙。事實上,公 投法的制定本身就作為程序與精神的中介,一套在實質上對人民友善的公投法,能夠在選舉之外,給予約束政府與深化公民參政新的可能性。反之,一套將分殊公民 意見斥之為私人意見,並以此加以排除在外的公投法,反而無法在「民意」上長出「共同意見」,使公投法淪為政府政策的操作工具。在這不友善的公投法下,其執 行與運作將面對與公投法的立法目的相互背離。

化外之地--賭博為何選擇特區內合法化而非全面合法化?

化外之地—賭博為何選擇特區內合法化而非全面合法化?

文/孫有蓉

博弈在各個國家中幾乎不是全面禁止,就是被政府歸類為特許行業,鮮少聽聞博弈在一個國家中全面合法化、除罪化,更未曾有國家一開始就視賭博為合法並且不受道德批判。這種現象的緣由何在?而賭博全面合法化與特許在影響上又有何差別?

在反對博弈合法化的相關論述中,道德上 的價值觀與博弈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是最常被提及以反對賭博合法化的論證。先不估計賭博所帶來的經濟收入,社會普遍對以貪婪為出發點、投機取巧式的活動予以 負面的價值判斷,這是普遍存在所有社會中的現象。這種價值判斷會普遍出現在所有社會以及它的起源,並 非本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而統計數字或者任何方式所嘗試論證博弈所帶來的高社會成本也並非本篇文章要討論的重點。本篇文章重點在於,先將道德與社會成本擺 為次要問題,選擇特區式合法化與全面合法化到底有何差異?還是特區式博弈合法化單純在於統一管理可能更安全、更能減低社會成本?

自由競爭與寡占

特許行業,代表政府以公權力讓某些團體 得以經營某些行業;而特區,即代表只有在特區內得以享有某些遊戲規則,且並非所有人得以進入特區。這兩種形式都具備著相同的特徵:非自由競爭。因為獲得營 業許可,或者進入特區享有某些遊戲規則,都不是競爭下的結果,而是被第三者給予,不管是任意給予或者用評比制度決定資源分配。舉例來說,政府今天只允許一 家廠商獲得營業許可,那獲得許可的廠商就壟斷了整個市場;有限但並非只有一家廠商獲得營業許可,即形成寡占。
在這樣的運作型態下,先不考慮獨占廠商 或寡占廠商所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與成本,決定誰有資格獲得許可證就變得可操作,而且是可被政府操作。這樣的情形直接導出利益分配問題,更進一步引發官商勾 結的可能與操作空間。若開放賭博全面合法化,政府一樣可以抽取較高的稅金,同樣的管理辦法,而設立賭場與否變成營業者本身對風險與成本的判斷,也自身承擔 經營失敗的後果,看似權責清楚而風險不需全民買單。但,卻鮮少有政府選擇讓博弈進入自由市場。為何?

三點因素
首先,各個社會對賭博所賦予的負面價值 判斷如今依然普遍且深植人心,使得政府害怕全面開放賭博合法化引起社會動亂。其次,賭場與高犯罪率或者其它社會成本在經驗上時常伴隨出現,而集中管制代表 只需要一套管理系統而全面合法化意味著為數眾多的管理系統,所以博弈特區內合法化,在經驗上成為控管其高社會成本的較佳途徑。第三,政府政策的推行一直以 來都會造成利益重分配,而利益分配的操作在某種程度上也成為政策得以推行的條件,因此,對政府來說,也許與其全面開放合法,還不如將利益分配的權力掌握在 政府手中,以換取籌碼。
也許以上三點無法窮盡博弈之所以鮮少全面合法化的原因,但三點因素仍然為理解博弈全面與特區內合法化提供了一些整體性的理解,使我們能夠多觀點地探討博弈合法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