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號晚上,魯汶大學的Martin Stone來演講,題目是ordinary morality。
基本上是對Kolnai的思想做進一步的發展。
這個題目的取徑,應該是在現象學出現後不久出現的,批判一種高高在上的moral idealism,好像我們可以找出一個判準來判斷所有行為的道德與否。我超討厭這種moral idealism。好像不食人間煙火的哲學家還可以隨口支配眾人的生活,還以為討論出了一個判準世界就會跟著他轉。They are either naive or arrogant.我會這麼認為。
ordinary morality主張,應該以所有人日常生活中的實踐當作道德哲學研究的對象,用一種現象學式的從行動者表述的語句中來找出社會中某些已經存在、且對所有人理所當然的原則。
prof Stone的演講大概奠基於這樣的基礎,在方法上用specification and further specification,來作為遇到道德兩難時的判準。specification在於釐清我們現在所面臨的難題,是什麼在發生衝突;而further specification就是第二層次,為什麼這些會發生衝突。也就是說,第一層是在於找出兩個衝突的原則,第二層在於找出這兩個衝突的原則背後的價值。其中,我們藉由分析人們的道德語句,就可以統整出那些被當作理所當然的原則。
這樣的想法,可以說是一種脈絡主義,或情境主義,但原則上比脈絡主義複雜一點點。是個不錯的取徑。
但是,我總覺得還有些地方我覺得怪怪的。我雖然討厭moral idealism,但我也討厭變成所有東西都是看狀況、將道德問題訴諸個人選擇。雖然在這個想法中,已經以理解有哪些原則存在於社會中作為基礎,但道德行動依然是根據自我分析所做出的選擇,而這些原則被認為是universal principle。但我仍然有些疑惑和不滿意,有空再想。
我問了三個問題:
1)假設以上說法成立,那價值-原則-行動,三者之間的關係會是穩固,或普遍的嗎?
2)如果我們認為,這些原則是對行動者理所當然的,那這些原則又如何可能?
3)歷史中可見價值不斷轉變,如果價值會轉變,那原則如何會是普遍的?
從頭到尾劈哩啪啦用英文講,而且我發現,用英文講思考中的東西說得比要我聊幾句順很多。我在問問題的時候都很順,跟我聊幾句我反而常常卡住。
結束之後,prof Stone走過來把名片遞給我,跟我說「我們保持聯絡,你問了一些很重要的問題。我覺得你在哲學可以做的很好,不要去社會系。」
我一直覺得這句話蠻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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