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5/13 野草莓台北賓館外抗議活動

看完當天的片段,其實問題一直都一樣,而且原則上不會有什麼改變。
我不是很喜歡故意挑釁警察,當然,論理這些警察怎麼管制有很大的瑕疵,能不能證明哪些人屬於哪個團體,哪些人要受管制哪些不用。我想今天警察的表現還算可以。

但是,那個穿便服的就很過份。
第一,他沒有穿制服,也沒有亮身份,所以不管他什麼身份基本上不具執法能力。
第二,一般人以這種人身碰撞的方式阻擋就已經可以告他了。用這種這麼挑釁、碰觸的方式阻擋通行根本就侵犯他人權利。

台灣人喔,一點權利觀念也沒有。
就算是身邊人,也是一大堆完全沒有公民觀念、個人基本權利,還有自由主義基本精神認知的人。
台灣的民主,還有的走咧,得意洋洋什麼。

2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我沒有挑釁警察,我也沒有違反法律(集遊法除外),但是我今天被警察揍。

Sharon 提到...

你是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