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紅燈亮起時—性工作專區化問題
文/孫有蓉
六月下旬,行政院已將「性工作除罰化」議題列入議程,而負責規劃的內政部提議設置專區,只有在專區內娼、嫖與營業的第三者都不罰,而專區外性工作依然違法。內政部另外建議,設置「紅燈區」可按「博弈條款」內設置專區一案比照辦理,讓地區自行公投決定是否設置性產業專區。而警政署以荷蘭「紅燈區」經驗為例,主張設置專區可集中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日前政府所辦的審議式民主公民會議所得出的結論,還有許多耕耘許久的民間團體都主張,性工作應該全面除罰化且娼、嫖與經營者皆不罰,而反對政府部份合法化性產業。
設立特區,與性產業全面除罰化到底有何差異?而性產業專區化是否真的可以因為集中管理而維持「良善」的社會秩序?這些問題有待釐清。
設立性工作專區,也就是在這個專區的範圍內,性產業變成政府的特許行業。與當時政府對設立博弈特區的論述相同,政府對於性產業又以「集中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為由作為設立特區的理由。特許行業,代表政府以公權力讓某些團體 得以經營某些行業;而專區(特區),即代表只有在專區內得以享有某些遊戲規則,且並非所有人得以進入特區。而特許行業與專區,同樣都會造成此範圍內非自由競爭,也就是說,獲得營業許可,或者進入專區享有某些遊戲規則,都不是競爭下的結果,而是被第三者給予,不管是任意給予或者用評比制度決定資源分配。
這些特許行業與設立專區的結果,都只是讓分配利益掌握在政府(政府官員)手中,讓想進入專區的經營者或個體戶惡性競爭,最終由較具「競爭性」的獲得進入專區資格。專區除了暗自助長政府與營業者的利益交換,更終將較「不具競爭性」的個體排除,而這些個體很可能多半才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性工作者。因此,成立專區並沒有辦法達到解決管理性交易、更沒有辦法因為集中管理便可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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