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在被迫成為「台灣人」以後

在被迫成為「台灣人」以後

文/孫有蓉

繼三鶯部落、溪州部落之後,桃園縣的沙烏瓦知部落和崁津部落同樣面臨強制拆遷。同樣作為從花蓮移至都市的阿美族原住民,他們選擇以阿美族傳統的方式在溪流岸邊形成部落,這些被政府拆遷的部落都位於法定河川行水區,在政府面前全都屬於違章建築,不但沒有土地所有權,也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一個個「違章建築部落」被政府名正言順地拆除,剩下碎片與莫名奇妙的原住民,思索著自己為何要遵守這個不到一百年前逕自成立國家的遊戲規則。
現在的拆除動作固然合法,但合法是否意味著正當?而政府面對非主權主導族群的習俗與法律衝突時,用現存法律弭平所有差異,所有人遵照現存的遊戲規則是否必要(是否正義)?什麼時候,政府對於長期倡導的「多元文化」才能夠提出有系統的政策?文化,只有存在於生活,當我們嘗試用博物館、觀光特區…等動物園式地去證明我們多元文化。最終,我們只會剩下一種文化(很可能也不是漢人文化,而是商業文化),而這塊土地也未曾開放、未曾多元。
這些原住民在民國七十年代如同當時許多其他台灣人,因為家鄉產業凋零找不到工作而到都市謀生,都市的繁華和機會並沒有對原住民們呈現,或者,對處於社會弱勢者,都市只將他們踐踏至社會最底層。除了階級上時常處於弱勢之外,在二三十年前,原住民在都市飽受歧視,不僅工作難以得到,漢人不將房屋租賃或出售給原住民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就如對同社會弱勢,許多人譴責這些人自身的不努力而造就自己的弱勢。「民沒有賺取足夠的錢讓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在不用花錢、不用繳稅的土地上搭建房屋,加上這些建築物妨礙了公共建設的興建,違法本就應該接受法律制裁的後果,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既合法又正當。」在這樣的邏輯下,比「拿著一百分考卷的孩子不解地問著考零分的孩子,讀書有這麼難嗎?」更加無知與殘暴。一個政府,不應該如此無知、如此殘暴。
就如同美國的原住民,美國在建國、建立政府時霸道地將印地安人的土地納為美國國土,印地安人納為美國國民。在美國建國的歷史中,美國人對於印地安人的屠殺歷史和國家建設的歷史並行不悖。兩百多年的時間,美國才意識到那些浮出檯面的「國家認同」問題,與「多元文化vs國家法律」問題(通常國家法律都代表著掌握主權族群的文化與利益),回過來修正、補償在法律、在國家體制上對於其他族群的壓迫之處。台灣是否要花上兩百年的時間,等到清除了看得見的原住民、驅離至看不見之處,並設立文化館展示著唯一可見的「原住民文化」之後,才發現這國家正義缺了腳,一拐一拐地走著?
所有節慶、假期都暗示著我們的法律扣合著哪個族群的文化與利益,這幾年來宣揚的多元文化,到底只是流行標語,或是將其他文化觀光化放入玻璃箱的藉口?我們的法律,是誰的正義,誰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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