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回應糧食安全不是唯一
文/孫有蓉
在意識報第十八刊,「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農業為何不能擺入國際市場『自由競爭』」讀者回應這篇文章,認為這篇文章中(1)這樣的論述方式導出控制經濟(2)逃不出黃樹仁在《心牢》一書中所說的三個意識形態:農業立國、戰爭時的糧食安全、土地平均分配;(3)「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一文中認為農民只要運用機械並以商品出口為目的就會使農民異化,但台灣農業作為出口商品行之已久。
首先,我必須承認在書寫「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農業為何不能擺入國際市場『自由競爭』」一文時沒有對於反對意見多加思量,所以整個論述呈現一面倒,沒有平衡論述,所以讓這篇文章很可能導出「控制經濟」、「要求農民不可離農」等等結論,是思考時的闕漏,在此向讀者致歉。
我不主張國家以控制經濟、強制農地農用的方式使農產業繼續生存下來,所以我不認為政府要用補助的方式來解決農業從業者所得不足以養活自身的問題;更甚,我認為農業必須面臨轉型,提高自己的附加價值或者商品殊異性。找尋新的可能性,才是我認為解決農產業問題的方向,而非政府補助。
針對《心牢》一書,我認同台灣在討論農業問題時時常可見這三個意識形態作祟,使大量農地不得轉用,而使都市土地價格高漲。但我亦認為在《心牢》一書中,若把所有問題都歸為意識形態的結果過於簡化問題所在,糧食安全問題、農地農用問題都不只是意識形態,也不是訴諸於意識形態就可以一併解決不加以討論。
而在此篇文章針對農民異化之說,完全誤解了原文中對農業型態的探討。「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農業為何不能擺入國際市場『自由競爭』」中所述,以農業作為工業內容,實為工業的經營型態,意指美國小麥式商品性穀物,而非運用機械即異化農人,或者農產外銷即為「商品性穀物」。
對於農業為何對一個國家重要,「國家糧食安全」當然並非唯一的觀點,而「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農業為何不能擺入國際市場『自由競爭』」一文只處理了「國家糧食安全」一個觀點來論證農業不該被全面性被取代缺乏多種觀點的討論。但,這並不導致國家糧食安全有如《心牢》一書,只流於意識形態。因為,國家糧食安全的問題並非只因為戰爭而產生,另外,糧食被國際市場決定、進口產地天災、國際經濟政治都是國家糧食安全會被納入考量的因素。原文在此並沒有嘗試論證,因為國家糧食安全,所以我們必須以現行多數農村方式保護農業、甚至給予補助,使其得以不被淘汰;原文所嘗試論證的是:國家農業政策制定的同時,不能因為現存農業競爭力低落所以令其全面被進口取代,而國家糧食安全作為政府應考量的因素之一。
相對應於日本,因為要保護國內糧食而讓日本國民必須以高價買糧;在此之上我並不認為用相對較高的價格買國內的糧食就一定是不好的,但當然多高的價格應該有相對容易的調整空間。把這個概念反過來想,當一個國家面對他國傾銷,不管是對於糧食或者其他商品,以足人之邏輯,我們應該要讓他國傾銷,任其摧毀國內產業,因為國內產業競爭力相對不足。
這樣的邏輯是我沒辦法接受的。因此,以相對較高價格買國內糧食在我看來對於論證不應保護糧食並不成立。
總結全文,原文忽略多觀點的討論,與對於農業之所以不能全面放入國際競爭的討論之面向不足實屬作者思考上的闕漏,但第一、我無意主張控制經濟;第二、我認為農業需要轉變形式;第三、國家糧食安全並非純屬意識形態,也並非因為其觀點老舊而現行政策不需考量。
以上。
糧食安全不是唯一 ——評孫有蓉〈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 文/足人
——評孫有蓉〈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
◎足人 (本文刊載於台大意識報第十九期)
貴報在018期製作農村專刊,在農再條例審核之際,看到這樣的探討固然令人振奮。但是其中的〈國家、農業、農民與農村〉,以「糧食安全」作為保護農業的主要理由,關於這點我認為有待商榷。拋出拙見,希望不吝賜教。
〈國〉文的論點大概如此:糧食自足很重要,否則發生戰爭的時候我們都會餓死。如果納入國際競爭,必然採用大規模種植,但那一方面受到市場價值的波動,另一方面則會使農民「異化」。
〈國〉文的論點其實很古老。民國70年代中美斷交,大陸即將攻台的氣氛籠罩全台,「保護農業」的口號喧囂塵上。當時台灣正值工業化發展,農村人力不斷外流,農地逐漸改為工廠,大家都像〈國〉文一樣的擔心:「只要台灣對外貿易被全面阻隔,台灣人民就只能望著工廠與都市餓死」。
政府感受到了,訂出前所未有嚴格的「農地農用」政策。規定沒有擁有農具,沒有擁有耕種能力者,不能夠購買農田。如此一來,就能確保糧食生產不會減少,或至少農地都能保留下來吧!
結果卻遠非這些「糧食安全主義者」所預期。當時台灣的都市正在擴張,都市周圍的農地卻不能有系統的納入都市規劃的範圍。必須仰賴民意代表與不肖官員的掩護,違法在農地上建築。不僅因為尋租而導致地價上漲,也缺乏都市設計規劃。違建張狂、建築擁擠、人車爭道、綠地不足,小孩必須在危險狹窄的巷弄中嬉戲。
另一方面,每個農民都期待有一天農地可以變成建地,造成農地價格不正常飆漲。結果想要租地擴大耕地,以增加生產效率的新農家,卻無法負擔高昂的租金—因為這並非農地優良使然,而是期待建地漲價的心態!最後的結局就是:都市人擁有低劣的生活品質、有心農耕者無法租地買地、運用特權的民代官員卻賺飽了滿滿的口袋。
當我們只是為了「糧食安全」的理由來保護農業時,所使用的政策不外乎有兩種。在生產面,限定農地農用或是禁止農民離農,藉此維護糧食的一定生產;在消費面,則大幅補貼或提高關稅,讓本地外國的產品價格差距變大。前者的問題如之前所述,後者卻關乎整體社會公義的問題。
早在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即用高額的關稅,使得日本國民僅能購買台灣糖。台灣糖的生產成本遠高於爪哇糖,並非來自台灣糖業不夠進步,而是台灣糖業不是大規模生產。但結果卻是剝削了這些日本國民,必須用比國際價格高出許多的價格來購買糖。台灣糖固然靠著保護政策而蓬勃發展,但結果卻是內地居民受害。今天不論用補貼或是關稅來保護農業,結果卻是全民買單,而這僅僅是因為「萬一發生戰爭時怎麼辦」,〈國〉文接受,我可不。
納入國際競爭這點則更為荒謬。首先台灣耕地細碎,就算大規模耕種,生產成本也還是太高。僅靠價格戰不是受到國際市場波動的問題,而是根本無法外銷的問題。而為什麼農民使用農具就會異化,就會喪失跟土地的連結,更讓我疑惑不解。平心而論,台灣人種植的作物不是自己吃而是拿去市場賣、台灣人使用機器農耕,早在WTO還是農再條例前就行之有年。他們「異化」了嗎?到底要怎樣才「不算異化」?
我絕非不在乎台灣農業,我也反對現階段的農再條例。但我認為台灣農業的出路,絕非是威脅利誘農民繼續耕作就能解決。台灣的特色是小農,我們在單位農地上有更高的勞動力。我們必須朝精緻農業發展,這才是我們的niche(利基)。我們能夠更細緻的照顧作物,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台灣米比泰國米貴,但是因為台灣米好吃,不僅台灣人愛,日本人也喜歡。技術研發、生產履歷、品質保證、外銷推廣才是我們該思考的方向,而不是強迫農民生產糧食。
從糧食安全考量,「糧食」就只會是「糧食」,只有一斤兩斤的問題。但從附加價值的角度來看,泰國米和台灣米就是不同的,無法替換的。當台灣邁向中產階級社會時,創造價值與品牌,才能使台灣的農業走下去。但在這之前,請拋開糧食安全的幽靈,重新以台灣的特色與價值來思考吧!
附註:本文第3~5段的論點,主要來自《心牢》一書。黃樹仁撰寫,巨流出版。
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當圍裙不再代表媽媽—《跨國灰姑娘》讀後心得
當圍裙不再代表媽媽—《跨國灰姑娘》讀後心得
孫有蓉
藍佩嘉老師今年剛出的新書《跨國灰姑娘—當東南亞幫傭遇上台灣新富家庭》,完整地將台灣家務移工的現象深入淺出地整理成通俗化學術作品,讓許多本身對社會學沒有背景的讀者輕易可以一虧台灣移工現象與他們的生活。
家務勞動,在傳統思維中從來不被視為「勞動」,而被認為是女主人對家庭的愛心,甚至應盡的義務。「家務勞動」的概念雖然早已被提出,但台灣在近二十年來,「家務勞動」的概念成為可以被日常經驗所突顯,並且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體驗到的概念。而在《跨國灰姑娘》一書中,與其說透過這本書去體會、理解在台灣「家務移工」的處境、現象,這本書更提供了豐厚的資訊去認知到台灣社會正處於什麼樣的狀態,得以提供這些現象出現的條件。台灣「家務勞動」成為經驗可認知的概念,隨著「看護」、「幫傭」...等工作(讓我們暫且稱這些工作為「職業家務」)的出現浮現到社會視域中,但這些工作的出現尚未和「移工」相關連,只因為「家務勞動」作為職業開始普遍出現的時間與台灣新富家庭興起的時間落差極小,但「家務勞動」職業的出現與「家務移工」的出現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台灣「新富家庭」的興起卻是「家務移工」出現相當重要的因素。
在藍佩嘉老師《跨國灰姑娘》中,論述道:勞動市場供給不足,所以政府鼓勵女性進入勞動市場,釋放出女性的勞動力,但同時也因為釋放出了女性勞動力,在本屬於非正式、或非計酬勞動的家務勞動上就產生了空缺。勞動力的供給與需求描繪出了「家務移工」出現的某面向上的背景因素,但只用勞動力的供需原則,無法解釋使女性選擇將「家務」轉成支薪的工作、而「職業家務」大部分由「移工」從事。
社會對「職業家務」的價值判斷、移工不斷進入台灣工作但台灣失業率仍高...等等。在書中,藍佩嘉老師在本書中雖然沒有花許多篇幅來處理「文化」上對於台灣人在這些現象中所扮演角色與其行為的影響,但對於這些場域中不管女主人、家中長輩、男主人還是家務移工,都做了很深入的調查,讓我們一探究竟在這些「家務移工」所處的場域中每一個角色如何定位自我,還有他們行為的動機。
「家務勞動」被視為傳統家庭、核心家庭母親的象徵早已是俗成的既定觀念,當台灣新富家庭的出現,而家中女主人開始聘請家務移工,這樣的舉動就挑戰了母親象徵的既定觀念,甚至在某些工作內容上影響到女主人標記自我角色。在這些有家務移工存在的家庭中,女主人為了標記自己作為女主人、母親、媳婦,會因應著家務移工的出現而在行動上有所轉變,而時常家中的家務移工成為標示家庭地位、女主人形塑印象...等等象徵性動作的舞台道具。在此書中,看著藍佩嘉老師透過深度訪談重構這些互動場景,精細且具象徵意義的一舉一動使整個場域間的互動宛如一齣精采絕倫的戲劇,閱讀起來非常過癮。
當我們將關注點放到家務移工身上,就可以觀察到台灣官方、台灣法律對於移工非常不友善,甚至時常充滿著歧視與不平等對待,而移工也時常因為沒有保障的法律與惡劣的仲介商在台灣時常過著沒有人權的生活。一般對於官方限制移工的論述有兩種:第一種為富含種族中心主義的想法;而另一種認為移工的大量進入台灣,將使台灣勞動力被較廉價的勞動力取代,使台灣人更找不到工作。這些限制並非完全出於惡意,不斷追求更低成本的資本主義思維是可能使移工在勞動市場上使大量台灣勞動力遭到淘汰,但政府現行的解決方式是否能夠解決問題,又是另一個問題。
《跨國灰姑娘》中對於「家務勞動」上的論述與描寫非常精湛,不僅寫出了「家務勞動」會是不斷向下剝削的路徑,更精緻地分別書寫了家務移工出現的場域中每個角色目的與動機,這些角色背後的社會、經濟結構,還有角色間的互動方式。整本書中並沒有運用過於專業的言論,使大眾可以透過這本書直接對台灣的家務移工有地圖式地認識,而在對移工有所認識後,更能讓我們在心態上不再將他們視為沒有面孔的他者,是一本很值得細細品嚐的作品。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7366
2009年3月25日 星期三
社會思想史--John Locke
2004 《政府論下篇》,頁 3~148,北京:商務印書館。
Ⅰ、《政府論下篇》中,洛克說:「所以,只要他使什麼東西擺脫了其自然的存在狀態,他就把他的勞動(Lab our)滲入其中,就在它上面注入他自己的某種東西,因此,也就使它成為自己的財產(Property)。」(§27) 試論洛克的財產概念。
在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Property一字原本有屬性、人事物之所屬物的意思,而一直到十八、十九世紀,Property一字才具有一個人或一群人的佔有物、財務的意思。所以在洛克的時代,Property一字最多的用法在於對一「人」或者「神聖存有」的屬性、特徵、獨特的特質,而其次是對「物」的屬性、特徵、獨特的特質。所以,洛克在使用Property一字時,財產本身和擁有者的屬性是脫不了關係的,洛克在提出「私有財產」概念時並沒有將Property一詞和法律作從屬關聯,而現在所用Property一詞已經是意指具有法定所有權的私有財產之意義。
洛克在政府論中並非將「私有財產」當作理所當然存在的概念開始論述,所以洛克:「從上帝將世界賜予人類共享,沒有人對共享的東西具有可排斥他人的所有權,那人要去用他要如何從公共過度到私有?」這個問題出發。
「上帝將世界給予人類共有,亦給予他們以理性,讓他們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而加以利用。」(p.18)以此為前提提出:「沒有人對這種處在自然狀態中的東西原來就具有排斥其餘人類的私有所有權;但是,這些既是給人類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過某種撥歸私用的方式,然後才能對一個人有好處。」(p.18)而撥歸私用的方式就是使對象脫離自然狀態:「只要他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所提供的和那個東西所處的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這上面參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東西,因而使它成為他的財產。」(p.19)但勞動力的參與造成私有財產還有一些約束的條件:「誰能在一件東西敗壞之前盡量用他來工生活所需,誰就可以在那個限度內以他的勞動在這件東西上確定他的財產權,超過這個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應得,就歸他人所有。」(p.21)「對於公有土地的任何部份,如果沒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沒有人能夠加以圈用或撥歸私用;因為,這是契約,即國家的法律留給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p.23)而在洛克的某一句話中,我們明顯地可以看出當時Property一字和人本身的性質相關連:「雖然自然的東西是給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動或勞動的所有者,本身就具有財產的基本基礎。」(p.29)
在A Discourse on Property一書中,Grotius認為,避開社會的不和諧,野心(ambition)和欲望有兩個理由激發私有財產。第一,由於野心,人希望活得更便利、更舒適,而「勞動與工業」(labor and industry)必然可以達到這個目標,所以在洛克的意義下激發了私有財產。Grotius認為在我們預設了我們對參與勞動的對象擁有所有權會使勞動和消費上產生不正義。但Grotius也沒有辦法明確地表達在他意義下對於事物的使用權、還有持有的責任找到滿意的自然法,因此,人之間的不和諧就產生了,而這使的人將私有財產制度化,而這些是在Grotius對於人性狀態的定義下導出的結果。
而在The Limit of Lockean Right in Property一書中,作者主張洛克的私有財產理論有兩個特殊元素:第一個元素由區分佔用的合法性與被眾人同意的需求量構成,在洛克的脈絡中主張契約無法減損任何人為了維持自我對於物質需求的佔有,所以這個元素被稱為「共識問題的裝置」(apparatus of the consent problem)。而另一個元素,主張個人對於他們所生產的產品具有支配權,被稱作「製造者權利原理」。
對於這兩個元素中的第一個元素,共識問題,加上洛克在書中不斷去證成西方國家殖民的合法性,到了後世對於這點有許多討論,對理論中的殖民概念多有批判和重塑。
參考資料:
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John Locke and his adversar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Gopal Sreenivasan, The Limit of Lockean Right in Proper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B. Andrew Lustig, Natural Law, Property, and Justice: The General Jus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 John Locke, 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Vol. 19, No. 1 (Spring, 1991), pp. 119-149.
Rebecca P. Judge, Restoring the Commons: Toward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eory of Property, Land Economics, Vol. 78, No. 3 (Aug., 2002), pp. 331-338.
Further reading:
塔利 著,梅雪芹 等译 , 语境中的洛克 , 剑桥学派思想史译丛 .
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Ⅱ、《政府論下篇》中,試重建洛克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社群(political societies)的論證。
在論證人為何從自然狀態過度到政治社群之前,必須解決的前提為:人為何群居生活。
「上帝既把人造成一樣的動物,根據上帝的判斷他不宜於單獨生活,就使他處於必要、方便和愛好的強烈要求,迫使他加入社會,並使他具有理智和語言以便繼續社會生活並享受社會生活。」(P.43)只有人在群居生活之下,不管自然狀態還是政治社群,才具有互動,才需要討論如何過度。
對洛克來說,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這也是一種平等狀態,一切權力和管暇全都是互相的。」(P.5)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下,並非完全沒有約束,並且不相等於戰爭狀態。「在這種狀態下,隨然人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站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他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p.6)洛克特別強調,在自然狀態中,所有人都有權力去執行對違反自然法的人的懲罰。「自然法便在那種狀態下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度。」(p.7)但同時,懲罰罪犯,仍然要依照理性,而不能按照感情。「當他抓住一個罪犯時,他沒有絕對或任意的權力,按照感情衝動或放縱不羈的抑制來加以處置,而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量新的指示。」洛克和霍布斯不同的地方在於,在自然狀態中,洛克便已區分出罪犯,這些罪犯選擇處於理性規則
之外。而戰爭狀態,對於洛克不同於自然狀態,其所標示的是一種敵對和毀滅的狀態。「基於根本的自然法,人應該盡量地保衛自己…一個人可以毀滅向他宣戰或對他生命有敵意的人。」所以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區別在於:「不存在具有全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況使人們都處於自然狀態,不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種戰爭狀態。」戰爭狀態對洛克來講是很難避免的,所以當處於政治社群中:「強力一旦以停止使用,處在社會中的人們彼此間的戰爭狀態變告終止,雙方都同樣地受法律的公正決定的支配,因為那時已有訴請處理過去傷害和防止將來危害的救濟辦法。」(p.14)但如果是自然狀態下遭遇戰徵狀態:「但是如果沒有名文法和可以象棋訴請的具有權威的裁判者的救濟,向在自然狀態中那樣,戰爭狀態一經開始便仍然繼續,無辜的一方無論和試紙要有可能的話,享有毀滅另一方的權例,直到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議,願意進行和解為止。」(p.14)所以,「避免這種戰爭狀態是人類組成社會和脫離自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如果人間有一種權威,一種權力,可以向其訴請救濟,那麼戰爭狀態就不再繼續存在。」(p.15)
因此,「公民政府是針對自然狀態的種種不方便情況而設置的正當救濟辦法。」(p.10)「因為公民社會的目的原是為了比免並補救自然狀態的種種不合適的地方,而這些不合適的地方式由於人人事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產生的,於是設置了一個明確的權威,當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受到任何損害或發生任何爭執的時候,可以向他申訴,而這社會的每一成員也必須對他服從。當人們沒有這樣的權威可以想其申訴並決定他們之間的爭論時,這些人仍處在自然狀態中。」(p.55)
因此,「人們將授權社會,根據社會公共福利的要求為他制定法律,而他本人對幹這些法律的執行也有盡力協助的義務。」(p.54)
Ⅲ、試比較霍布斯與洛克有關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與契約(state of nature, natural laws, natural rights & contracts)的主張。(本題必須查資料,引用請附資料來源)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就必然處於戰爭狀態,也就是說,霍布斯對於人性的假設的自然狀態必然導致人們因為自我保存,又竭盡所能地求取更多資源而處於戰爭狀態。所以為了不再處於戰爭狀態,霍布斯認為一定要有主權(sovereignty)出現,才使的人簽訂的契約有效。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預設了人雖然具有運用理性的能力,但理性會被激情所掩蔽,-而人在自然狀態中完全被激情所引導,導致人無法依照理性行事。
而對於洛克的自然狀態,相同的地方在於,洛克和霍布斯都主張在自然狀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不同之處在於,霍布斯主張的平等是機會平等,也沒有所有權的差異,只要有能力佔有或搶取就為人所有。對洛克來說,人性本然就是理性、社會的,所以在自然狀態中人可以依照理性學習到自然法,並且遵循自然法不需要一個強大的主權來管制。這是最明顯被認定霍布斯與洛克間的差異。而對於平等的概念,在洛克的脈絡下,人並非只是機會平等,而是對於他人的支配權也是平等,但沒有人可以支配他人的生命或損毀他人生命財產。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下,人是有私有財產的,而且私有財產在被侵犯時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依照理性懲罰罪犯。所以,洛克的戰爭狀態和霍布斯的有所不同。洛克的戰爭狀態只有在有人企圖以強力加諸他人時才會引發,而且處在自然狀態因為沒有共同裁判,所以一旦戰爭狀態開始便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轉為政治社群。
由上看來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狀態基本上指涉的並不相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假設在原始人類還不能夠運用理性,所以處於戰爭狀態。而洛克的自然狀態中的人是可以理性地遵照自然法共同生活。
在自然法上,霍布斯認為是人用理性可以學習到永恆不變、必須要存在的法則。但是,根據霍布斯所假定的自然狀態,人就算學習到了自然法也無法要求自然法被遵循,必須要透過主權才可能使自然法被遵循。但洛克意義下的自然法並非如此,洛克的自然法就是自然狀態中規範人類的法則,而理性就等於自然法。「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尊手的自然法對他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權人類。」(政府論次講p.6)所以在洛克的意義下,不遵從自然法的人所有人都有權利懲罰他,因為他自願外於理性的規範生活,而這種生活將會危及他人的生存,所以所有人都有權利懲罰他。對於洛克來說,不遵從自然法的人就成為了「罪犯」。
對霍布斯來說,自然權利是人要求對自然法的遵循,而所有人都擁有自然權利為了自我保存不擇手段,所以對霍布斯來說不放棄某一部份的自然權利就無法建立主權,就沒辦法要求自然法被遵循。而對洛克來說,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是完全重疊的概念,因為要有生命與自由的自然權利就是被自然法所保障的,也可以說只有遵循自然法才可以保障。
而在自然契約上,霍布斯認為自然契約就是人為了脫離戰爭狀態共同放棄一部份的自然權利轉交給代表,讓他們有武力來維護自然權利,還有契約被履行,而簽訂的契約。而對洛克來說,自然契約並非只是簽訂了契約,更不是所有人將權利轉交給代表使代表擁有無上的權力。相反,對洛克來說,自然契約是為了建構共同裁判而簽訂的,因為人在自然狀態雖然可以依照理性和平地活著,但因為每個人都擁有判決他人的權利,而這些判決又可能因為偏見而受影響,在一個人企圖用強力加諸他人時沒有辦法找共同申訴,所以簽訂了共同契約。這個契約本身並沒有賦予代表無上的權力,反而約束代表必須要為了公共福利行事,而自然權利也同樣約束著主權代表。
參考資料:
W. von Leyden, Hobbes and Locke, The Politics of Freedom and Obligation, New York: 1982.
C.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further reading:
A. John Simmons, The Lpockean Theory of Righ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Andrzej Rapaczynski, Nature and Politics, Liberal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Hobbes, Locke, and Rousseau, Landon: 1987.
Patrick Coby, The Law of Nature in Locke's Second Treatise: Is Locke a Hobbesian?,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49, No. 1 (Winter, 1987), pp. 3-28.
Nightwish - Walking In The Air
We're walking in the air
We're floating in the moonlit sky
The people far below are sleeping as we fly
I'm holding very tight
I'm riding in the midnight blue
I'm finding I can fly so high above with you
Far across the wold
The villages go by like trees
the rivers and the hills
The forest and the streams
Children gaze open mouth
Taken by suprise
Nobody down below believes their eyes
We're surfing in the air
We're swimming in the frozen sky
We're drifting over icy
mountains floating by
Suddenly swooping low on an ocean deep
Arousing of a mighty monster from its sleep
We're walking in the air
We're floating in the midnight sky
And everyone who sees us greets us as we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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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小時候一個音樂動畫裡面的配樂,是我從小印象很深刻的動畫。
一個有關雪人在晚上動起來帶著小男孩飛翔在世界上空的故事。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他律有機農業下,僵固認證標準的必然
文/孫有蓉
總結前文:台灣有機農業全然由消費方提 出,而非生產者自覺地改變生產方式。在如此前提下,對於生產者的規範大致上由市場控制,讓生產者面對「有機產品」處於他律狀態(市場有所要求,生產者才有 所反應),對於有機認證的發言權掌握在消費者手中,使得整體認證標準鮮少考慮現實狀況,更幾乎不考慮生產者之實作性專業。前文表示:是產銷之間的斷裂導致 我們一定要依靠「有機認證」來驗證食品的安全性,而只要產銷間能夠溝通、相互理解便可以化解這種困境。依此邏輯,我們可能感到疑惑:「事實上消費者都要和 生產者接觸是不可能的,不依靠認證又該如何?」本文就要嘗試論述,以非生產者自覺性主導的有機農業為前提,這種僵固認證標準產生的必然性。
在貨幣出現並作為法定交易媒介後,透過 貨幣交換變得可計算、可量化,而人在全然且不斷地從事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活動後,思維邏輯也跟著改變。因為對貨幣使用的慣性,讓「消費者」認為貨幣可以和 所有事物發生關係,認為金錢可以買到所有貨物;不僅如此,貨幣的使用弭平所有差異,只剩下被量化的數字。在這樣的環境下,「理性」與「貨幣」開始擁有相同 的作用,我們開始「精打細算」、「貨比三家不吃虧」、「精明」,都是運用著可量化、可比較的心理弭平差異,使其被貨幣等同。這種心理,在愈商業性格愈強 烈、愈都市化的地方愈為明顯。而這種理性化邏輯更因為對象處於社會優勢,而成為主流、或者優勢的邏輯,進入整個社會體制。觀察整個體制,我們的法律、我們 的職位都不斷地強調將對特殊個人的依附除去,讓法律變得「客觀」,讓職位的對象變得「可取代」(可競爭),想盡辦法,要將「人」、「人情」…等被視為「情 感」、「主觀」的因素去除。
著眼於有機農業,對於生產者而言,對內 有機農業非自覺運動,對外又受到消費者商品邏輯主導的體制規範,使有機農業從業者的邏輯完全無法取得發言權,也就是對於消費者而言不具有完整的相對自主 性。消費者慣習於商品邏輯,並且已經讓商品邏輯建造了商品世界的廣大匿名市場,市場的匿名性不斷隨著這種商品邏輯的強化而增強,終將消費者與生產者區隔於 兩個不同的端點,互不溝通。
既然無法溝通,消費者想要買到「安 全」,在有機概念為消費者提出的前提下,就只能透過消費端的邏輯來解決。觀看商品邏輯的特徵,我們便能發現在認證標準上我們也找到了相同的特徵:理性化、 無差異、無特殊性、講求客觀性。這就是台灣僵固的有機認證標準產生的原因,因為有機認證具有上述特徵,而這些特徵剛好不對生產者構成自我規範,所以只好以 完全不瞭解生產過程的方式、監察的方式、訴諸「良心」、「信用」的方式來驗證產品是否有機。
貨幣對我們來說是如此的理所當然,是如 此地不可或缺,使得根本上要普遍地使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產生溝通、理解根本不可能,只能在少數例子上看到生產者以極為辛苦、富革命性的方式搭起產銷間的橋 樑。只要透過生產端內部提出認證標準與對生產過程的規範,並且這種內部提出的規範能夠取得發言權,使得生產者之於消費者擁有其對生產過程論述的相對自主 性,根本上,有機認證的問題就可以有所改善。
有機農業專題閱讀書單:
葉虹靈(2007),異端的生存之道—台灣另類有機農業生產者的實作策略。新竹: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喬治˙齊美爾(George Simmel)(2001),現代文化中的金錢,劉小楓選編金錢、性別、現代生活風格。台北:聯經。
皮耶˙布迪厄(Pierre Broudieu)(2004),實作理論綱要。宋偉航譯。台北:麥田。
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台灣社會論壇〕揭露農再條例,尋找另類出路
〔台灣社會論壇〕揭露農再條例,尋找另類出路
—以社會性的農民組織扭轉滅農政策
立法院於去年底已完成「農村再生條例」一讀,整整 2000億的發展基金將倒入台灣的大鄉小鎮。然而,這究竟是啟動繁榮的大紅包?還是毒死農民的糖衣毒藥?
審視全文,圍繞在「農村規劃、土地活化利用、整合型農地整備」的羊頭,實出賣農地的狗肉,它指涉關鍵點並非「農業」用地,而是農地非農化之後的利用。
我們要追問,今日農村究竟面對什麼問題?
在運銷上:農民跟隨市場機制來種植,追高的結果造成賤價商農。加上盤商、農會等謀利掮客的層層剝削,究竟應該怎麼辦?
在生產上:糧食自給率低於32%,糧食安全已亮起紅燈,70萬農戶多數人的收入,泰半已經仰賴非農業來源、農村也無法再吸收失業人口。
當所有的警訊都將核心直指「農民無法生存」,但為何政府只重視「農地變更」?難道,政府認為台灣農業生產已無救,所以變賣農地成為農民求生的唯一希望?
當一些農民被迫接受:「放棄農作,賣土地以謀苟活。」的農再條例時,許多關心社區及居民運動的伙伴,已在過去數月深入農村,向農民報告農再條例對三農未來的惡劣影響。
而此次台灣社會論壇希望更進一步向農民提出:除了批判壞的農再,我們更需要提出好的另類出路!而問題的關鍵正是:「如何讓社會性的農民組織成為解決出路?」
我們希望解構以權力為關係的角度,分析反農再抗爭中的社會結構議題。亦即國家將執行的責任外包給農會或社區工作者,是否會讓這些人成為國家與農民之間的「掮客」(即俗稱的樁腳),對上獲取利益、對下勸說服從;
另一方面,希望能進一步清晰抗爭的旨向。故將以杜贊奇的文化鈕帶理論為參考系,嘗試與進步的社區工作者對話,討論如何扭轉國家施予農民的蒙蔽、屈從與宰制,從而創建另一套社會性的農民組織,作為另類出路。
一、
時間: 3/28(六)14:00 —
17:30
二、
地點:台大工學院綜合大樓(工綜館)313室,詳圖請見http://twpa.ioe.sinica.edu.tw/(該大樓週末門禁,但現場有專人開門。或於當天下午1:40有在總圖書館大門口集合,一同前往。)
三、
主講人:
廖本全教授(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作站主任)
溫仲良先生(美濃鎮農會農村規劃室)
丘延亮(台灣民間聯盟網站義工)
潘欣榮(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助理、教育公共化連線前召集人)
四、
活動前可先閱讀的文章:請見「台灣民間聯盟」網站http://twpa.ioe.sinica.edu.tw/
五、
報名:免費。請將姓名、服務單位、email寄到twpa@gate.sinica.edu.tw,名額有限、報名從速。
六、
聯絡人:賴智元0922591123
以下是路線圖:從公館捷運站到台大工學院綜合大樓(工綜館)313室